收受基金投资款构成受贿的若干问题分析
收受基金投资款构成受贿的若干问题分析
入库时间:2024-03-0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行受贿手段也日益隐蔽多样。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践中发现,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并收受他人以基金投资款方式输送的大额利益,如何精准定性?

如,某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该国有公司参与出资的某基金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为基金发起人詹某在争取该国有公司签订协议并及时出资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同意收受詹某承诺送予300万元,双方商定款项以基金投资款的方式隐蔽输送,即詹某从其管理控制的基金公司中立项提用300万元投向刘某指定的项目,在可保底兑现300万元的前提下,能再帮助刘某获取更高额利益。其后,刘某物色了投资项目。詹某以其控制的基金进行立项后,投资300万元到该项目,股权登记在刘某的特定关系人名下。在认定刘某构成受贿罪上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一是如何认定受贿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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