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对外合作开发的模式列举及法律限制
国有企业对外合作开发的模式列举及法律限制
入库时间:2022-04-0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永衡律师说
一、股权转让或者在建工程转让模式

(一)股权转让模式,是指国企设立一家项目公司,由该项目公司获取土地使用权,国企再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进行转让,股权受让方通过全资控股该项目公司,取得项目用地的开发权利。该种模式,通过股权界面完成项目转让,没有出让手续完结及投资额度等限制,在项目公司取得土地的任何阶段都可进行,已经成为开发商在二级市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常用模式。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 ……
继续阅读(剩余:95.54%)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2383620220407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