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根据2007年11月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依法管理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概率、强度的评价和工程建设场地受地震影响的安全程度的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有关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