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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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5号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7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任李荣融
二○○六年四月七日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国资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依照本办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省级政府国资委、地市级政府国资委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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